深圳市营运货车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实施方案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营运货车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区管理局: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工作要求,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不良驾驶行为安全管理,通过科技化手段识别、提醒和纠正驾驶员疲劳驾驶、行车接打手机等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导致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形势平稳可控,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营运货车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物流处反馈。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1月18日
深圳市营运货车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强化企业对营运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通过自动识别和实施提醒纠正驾驶员疲劳驾驶、行车接打手机等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导致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及范围在全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装置,改造升级原有车载视频监控终端和监控平台,实现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自动识别、自动监控、实时警报。(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更新车辆)必须安装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二)引导鼓励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试点安装。二、相关技术要求(一)安装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性能必须满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所附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暂行)》的要求。(二)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监控平台或利用社会化平台汇集、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加强对不规范驾驶行为的实时动态管理。(三)鼓励安装具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和卫星定位等功能的一体机。其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需将卫星定位数据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要求,逐级上传至重点运营车辆联网联控平台,确保原卫星定位数据不因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安装而中断。(四)鼓励行业协会推荐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技术规范(暂行)》要求的设备。三、工作安排(一)调研部署阶段(2019年12月10日前)。各辖区管理局要开展调查摸底,组织有关运输企业开展座谈调研,收集企业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面了解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应用情况,并召开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推广专项动员部署会议,加强宣传引导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文件部署,充分调动道路运输企业参与专项整治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全面推进阶段(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5月31日)。各辖区管理局要督促辖区相关道路运输企业升级视频车载终端和企业监控平台,务必确保已办理营运证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完成车载终端设备的升级改造,实现智能视频监控报警功能。新进入市场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更新车辆)应安装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未安装的不得投入运营。(三)行动总结阶段(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辖区管理局要总结2019-2020年推广应用工作情况,梳理存在问题以及相关应对措施,并探索视频监控报警数据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进安全管理政策等的新措施,形成工作报告,并于2020年6月20日前书面报送物流处。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技防”能力,促进营运车辆本质安全的重要举措,各辖区管理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和推广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开展。(二)争取政策支持,发挥工作主动性。各辖区管理局可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有关规定,积极争取区政府支持,对先行先试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运输企业予以资金引导。鼓励引入保险金融机构等社会化力量为运输企业免费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减轻运输企业负担。(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辖区管理局要以事故主动预防、隐患及时消除、减少事故发生为宣传重点,消除运输企业顾虑,充分调动运输企业、社会化平台企业、保险金融机构等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广应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四)坚持企业主导,防范廉政风险。各辖区管理局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原则,不得行政干预指定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品牌和型号。(五)强化考核督导,稳步有序推进。各辖区管理局要倒排时间、分解任务、加强考核指导,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和困难。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推广应用涉及车载终端和信息系统的更新,各辖区管理局要有序开展工作,确保监控平台、车载终端的平稳更新和动态数据的连续上传,并于2019年12月10日前报送辖区推广计划(见附件2)至物流处汇总,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推广工作进度(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