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道条修订,拟要求重货安装智能监控设备
江苏道条修订,拟要求重货安装智能监控设备
2月初,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江苏省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改草案)修法工作明确将在今年内完成。IOV114近日获得了一份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请注意,只是草案,并不是正式稿),智能化方面,有诸多明确的表述,在智能监控技术应用、网络货运平台发展、第三方监控等多方面都有提出要求,尤其是在智能监控技术应用方面,应该是在全国第一个拟入法支持重货、牵引车强制安装的省份,处罚手段包括不予发放、审验道路运输资格证,拒不安装、安装后未上传提醒后仍未上传的,将处一千到三千的罚款,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智能监控设备的,也要处两百以上、一千以下罚款;车辆动态运营商、第三方监控服务商如有数据造假,也将处五百以上、一千以下罚款。江苏道路运输条例此次修订,与21年征求意见的全国道条修订稿有较多“追随”,如果全国道条2023年未修订通过,江苏地方道条能通过吗?毕竟上位法未规定,地方法律可以增加上位法没有的相关处罚条款吗?但如果能通过,那么江苏今年内应就会启动重货车辆智能监控设备的强制安装,即便有过渡时间,江苏大概率也会是全国第二个全省范围内推动智能监控设备落地的省份。作为行业从业者,还是希望江苏能探索出一条不一样的道路,更完善的模式。修改草案中,新增与智能化相关的具体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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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监控、动态监管相关:
第七条 ……鼓励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在道路运输领域的发展和应用,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标准的智能监控设备,接入统一监管平台并按照要求上传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出租汽车等其他道路运输车辆安装智能监控设备。
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控管理,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不得擅自调整智能监控设备参数设置,不得通过技术手段对报警数据进行违规处理不履行管理责任,不得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委托第三方运营服务商对其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管理。
未按照要求安装智能监控设备,或者已安装智能监控设备但未能在统一监管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或者审验其《道路运输证》。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智能监控设备,或者安装的智能监控设备未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上传车辆智能监控动态信息的,或者对驾驶员违章处理率低于90%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受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营服务商,擅自调整智能监控设备参数设置的,或者通过技术手段对报警数据进行违规处理不履行管理责任的,或者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暂扣从业资格证件十日以下处罚: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车辆智能监控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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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相关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运输信息。
……
配备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的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从事公路客运联网售票、城市公共交通卡等经营活动的相关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第四十六条 鼓励发展网络平台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从事网络平台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规定,并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公平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合理确定和调整信息服务费、会员费、计价规则、竞价机制、派单规则等平台规则,并在平台上公示。不得诱导货主不合理压价和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不得诱导货车司机恶性低价竞争、超时劳动。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第六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从业资格证件。
被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从业资格证件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教育消分制度完成规定学时的学习教育。完成学习教育的,可申请办理记分清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