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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就提高货车卫星定位交通执法效能征求意见

2023-05-08 15:05:41

关于征求我省提高货车卫星定位交通执法效能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推动道路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管关口前移,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我厅起草了《关于压实道路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管责任提高执法效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信箱:zfzz1308@163.com。

二、通信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09号,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政法处,邮政编码:050000。

三、传真:0311—8781366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8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13日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压实道路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管责任提高执法效能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解决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把违法隐患解决在源头,切实推动道路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管关口前移,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现就压实道路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管责任提高执法效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车籍地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一)严把准入关

1.行政审批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放道路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对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的道路货运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2.行政审批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向道路货运车辆驾驶员发放从业资格证时,应当向驾驶员书面告知其应当履行的道路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的相关规定及责任,主要包括:熟练使用驾驶员身份IC卡;出车前应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是否正常在线,不正常在线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出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现卫星定位装置发生故障的,应立即停车并及时排除故障;收到卫星定位装置报警信息或相关管理人员指令时,应立即按照要求纠正违规行为,不得继续违规驾驶;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严把审验关

3.行政审批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验《道路运输证》时,对不能保持卫星定位装置正常在线的道路货运车辆,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对发现的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情况作为案件线索移交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对道路货运驾驶员进行诚信考核时,应当将遵守道路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规定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将发现的违反道路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规定的情况作为确定诚信考核等级和计分的重要依据,一次记20分。

(三)严把监督检查关

5.依托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线上检查,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专人每天登录平台,对车籍地属于本行政区域内不在线道路货运车辆进行全面摸排,逐一核实平台显示的车辆最后位置与车辆当前位置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作为案件线索按照交通运输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对线上检查发现的重点企业和经营业户开展入户检查。对摸排、处理相关情况建立台账,每月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厅。

6.广泛收集道路货运经营者、货运驾驶员对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质量的投诉建议,对服务质量不高、维修更换不及时、技术保障能力差的服务商采取警示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督促其履行服务义务,提升服务质量。

二、压实检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责任

(一)严格控制执法检查地点

7.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对道路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在联合治超站对道路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执法检查时,对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应当检查其卫星定位装置记载的车辆运行轨迹。

(二)严格规范执法检查行为

8.在上述地点对车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外地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的,在固定有关证据后,作为案件线索连同证据一并移交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在执法检查时,要落实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项要求,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风纪规范和执法禁令,注重人文关怀,将便民服务措施融入执法过程中,让从业人员感受到执法人员的柔性与温暖,避免矛盾纠纷。

三、压实车籍地和检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协作责任

(一)压实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协作责任

9.对检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交的道路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的线索和证据,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检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压实检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协作责任

10.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发现的不在线道路货运车辆最后位置不在本地的案件线索,无法通过道路货运经营者或者货运驾驶员进行核实的,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商请平台显示的车辆最后位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调查,被商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压实道路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管责任提高执法效能是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具体举措,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执法为民宗旨,落实监管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加强培训宣传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做好道路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大力推行执法公开,将道路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管的法定职责权限、行政执法程序、执法适用依据以及服务承诺、监督渠道等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对外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 

(三)强化督导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取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加强对道路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管各项工作举措落实情况跟踪督导,确保道路货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管职责明确清晰、协作配合有力、信息共享顺畅,形成监管合力。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xx日

139-5404-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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