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表
为加强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提高监控数据质量和在线率,保障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可靠、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服务商,是指为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货运车辆提供社会化动态监控相关服务,包括卫星定位终端安装、维修、更换,相关信息录入以及其他服务的市场主体。
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表
评价对象
评价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服务商
车辆数据规范率
15
每少1%扣1分,扣完为止;
100%得满分。
终端域名设置正确率
5
每少1%扣1分,扣完为止;
100%得满分。
图片上传正确率
20
20%得5分,每新增5%加1分
低于20%不得分。
车辆经营者手机号码验证率
15
25%得1分,每新增5%加1分
低于25%不得分。
数据上传时间间隔合格率
10
50%得1分,每新增5%加1分
低于50%不得分。
轨迹完整率
15
25%得1分,每新增5%加1分
低于25%不得分。
数据合格率
20
50%得5分,每新增3%加1分
低于50%不得分。
注:
①平台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架号、业户名称、车主姓名、所属区域、联系人电话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车辆型号、吨位、长宽高、轴数等不规范信息的,数据判断为不合格。
②平台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日期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错误信息的,数据判断为不合格。具体参照《JT/T 808-2011》4.5.8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之规则。
③数据合理参考范围:日期时间:≤当前时间;经度范围:73°33′E至135°05′E;纬度范围:3°51′N至53°33′N;速度:0至160间;海拔:-200至6500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