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营运车辆GPS定位管理服务商终端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河南省各级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各道路运输企业建设的营运车辆卫星定位(以下简称GPS)运行管理系统,是河南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企业对营运车辆GPS运行管理系统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功能
1定位
通过终端向GPS营运车辆运行管理系统发送数据,实时获取车辆的地理位置信息。
终端发送的位置信息应具有实时性,发送内容包括经度、纬度、时间和速度等,采集时间在3-600秒内可以调整。发送时间可以人为设定。发送方式有自动发送和触动发送等几种。
2报警和救援
通过驾驶员向GPS营运车辆运行管理系统发出的报警信号和GPS营运车辆运行管理系统对车辆运行状态的分析,及时掌握车辆的异常运行状况,实时向有关部门(车主单位、公安部门、维修)提供车辆的位置、运行速度、运行方向和状态等信息,并可根据需要,远程遥控切断车辆的燃油供给,使车辆熄火,便于有关部门组织救援。
终端能够实现超速报警功能,同时支持超速持续时间设置和分段限速功能,即车辆超速持续时间超过设定值才报警,并设置车辆持续行驶不同的路段或区域的不同限速值。当超速报警时,以语音方式提醒驾驶员注意。
终端具有紧急报警功能,当遇警情或特殊情况时,驾驶员按下报警开关,终端连续向监控中心发送报警消息,直到报警取消。
终端具有监听功能,监控中心下发监听指令后,可对终端周围声音进行监听。
终端具有远程遥控切断车辆的燃油供给,将车辆熄火的功能。
3指挥调度
通过GPS营运车辆运行管理系统实时掌握车辆的位置、核实载运状况及其周边的道路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指挥调度,提高运输生产运营效率,同时管理部门可及时调度运政稽查车辆进行反应快速的市场稽查。
终端要求具有显示屏或其他显示设备,能够接受到中心下发的消息并且显示,同时具备语音提示功能,以提醒驾驶员注意,并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终端同时能够向中心上传消息,为方便车主使用,终端可通过监控中心预置日常使用的消息内容。
4通讯
终端可提供无线移动语音和数据通讯服务,为司乘人员提供方便。
对于使用SMS、GPRS、CDMA等方式通讯的终端,须具有压缩数据回传功能,即可做到发送的定位信息中包含了多条定位信息,以降低道路运输企业及车主的使用费用。
5车辆运行状态监控
通过终端向GPS营运车辆运行管理系统发送的数据,实时获取并事后复现车辆的运行速度、运行轨迹、运行时间、运行距离、载运状况(通过视频摄像头)等信息,对车辆的运行状态实施监控,为运输企业和管理部门查处诸如超速、超载、违章操作等违章行为提供技术支持。
终端要求具有数量不少于16个电子围栏(区域)功能,通过电子围栏,实现客运车辆进出站管理、定点休息管理、超长途客运安检站管理等功能;实现物流车辆的管理调度等。
终端要求具备数据存储功能,即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最后10000个以上相关数据可存储在终端内,数据存储时间间隔不大于1秒/点,并可采用远程控制或其他方式下载数据。
终端具有标准的外设接口,可外接摄像头等外设设备。
6断电保护
终端后备电源可保证断电后连续工作10分钟以上。
7参数设置
终端各类设置参数(超速设置参数、电子围栏设置参数、中心号码)可远程修改。
二、 终端技术要求
1终端模块要达到工业级要求。
2终端要求体积小,隐蔽性强。
3终端能抗震、防潮、防尘。
4终端能接收GPS卫星定位数据,其定位精度优于15米。
5终端能接受来自监控中心的控制命令和设置命令。
6终端具有盲区补偿(存储)功能。
7终端具有远程唤醒功能。
8终端能支持液晶显示和通话手柄等外设的功能。
9终端应支持SMS、GPRS、CDMA等多种通讯方式。